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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6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且公司部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将满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同意提名聂腾云先生、陈立英女士、聂樟清先生、周柏根先生、符勤先生5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同意提名张大瑞先生、张晓荣先生、胡铭心先生3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董事会候选人均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上述董事候选人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大瑞先生、张晓荣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胡铭心先生尚未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目前已报名最近一期独立董事任前培训,承诺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对第七届董事会所有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附件一: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截至目前,聂腾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361,697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颉思”)为公司控股股东,系聂腾云、陈立英夫妇控制的企业,公司股东聂樟清先生、陈美香女士系聂腾云先生的父母。2020年10月,聂腾云先生与私募基金产品“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3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135号私募基金”)和“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136号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上海罗颉思、聂腾云先生、陈立英女士、聂樟清先生、陈美香女士、玄元科新135号私募基金、玄元科新136号私募基金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以外,聂腾云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聂腾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聂腾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女士于1999年创立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目前担任公司联席董事长兼副总裁(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陈立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437,074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行动人上海罗颉思、聂樟清先生、陈美香女士、玄元科新135号私募基金、玄元科新136号私募基金与陈立英女士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除此以外,陈立英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陈立英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陈立英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目前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聂樟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126,652股,聂樟清先生、陈美香女士为夫妻关系,聂樟清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聂腾云先生的父亲,因此陈美香女士、聂腾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罗颉思、陈立英女士、玄元科新135号私募基金、玄元科新136号私募基金与聂樟清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除此以外,聂樟清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聂樟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聂樟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于2000年9月加入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周柏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周柏根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周柏根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周柏根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年4月加入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并于2022年9月起担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符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7,996股,除此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符勤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符勤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附件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于1998年8月至2007年3月在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培训部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物流事业部总经理(其中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担任光明乳业总公司总裁助理)等职。2007年3月至2015年12月,历任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晓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16年1月至今担任上海雍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3月起担任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大瑞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张大瑞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曾任职于上海市审计局商贸审计处、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曾担任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已逾25年,参加过数百家单位的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家产业政策、财会税务及工商政策等较为熟悉,在公司重组、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张晓荣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张晓荣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铭心先生于2000年5月至今任职于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系该所高级合伙人并担任副主任一职,胡铭心先生曾获得宁波市律协颁发的“优秀青年律师”。 胡铭心先生尚未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目前已报名最近一期独立董事任前培训,承诺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胡铭心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查询,胡铭心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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