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要分5类监管了!
2月2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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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机构将 严格控制Ⅲ类、Ⅳ类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审慎决定 暂停Ⅴ类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鼓励人身保险公司 开展有序竞争,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征求意见稿》全面施行后,监管政策也将更加精细化。
5类公司怎么界定?
2022年5月,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拟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 六个维度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 1—5级和 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 数值越大表明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 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法人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据悉,《评估办法》在征求业内意见并修订完善后将形成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作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基础。
具体来看,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人身险公司对应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分别为 1级、2级、3级、4级和 5级或S级。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 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两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监管机构将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政策,主要体现在 业务范围、 经营区域和 资金运用范围三大方面。
业务范围方面,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 基础类业务和 扩展类业务。
基础类业务包括 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 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
Ⅰ类公司
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
Ⅱ类公司
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
Ⅲ类公司
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
Ⅳ类公司
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
Ⅴ类公司
暂停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
同时,针对 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 支持Ⅰ类公司开展,Ⅱ类公司 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开展,Ⅲ类公司 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审慎开展,Ⅳ类、Ⅴ类公司 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开展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郭振华分析指出,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别的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主要考虑这三方面对人身保险的综合风险影响最大。其中,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限定是为了 从负债端或保险业务方面控制人身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资金运营范围限定是为了 控制人身险公司的资产端投资风险。
同时,他强调,这三方面限制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征求意见稿》将激励人身险公司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方面 加强管理,降低自身的风险综合评级等级,以便获得更大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推进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要求,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依据风险综合评级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进行限定, 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和降低行业风险。”郭振华表示,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其经营万能险、投连险、变额年金等非保障类产品就受到越多的限制;相反,风险综合水平越低,经营专属养老保险、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等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的限制就越少,甚至是鼓励。
同时,在资金运用方面,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其在投资高风险资产方面受到的限制越多,反之则限制越少。“这些分类监管措施都是在落实保险业回归本源、降低风险的监管重点。”郭振华说。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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