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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近日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文物行政部门检查督察职责、检查督察内容与方式、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纪律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对安全责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管理、现场安全施工作业、危险物品管理、文物安全防护措施、日常安全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14项内容,实施检查督察。
《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方式,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督察。对检查督察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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